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4月) 十四、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4月) 十四、 十四、 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