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4月) 十三、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4月) 十三、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