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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11月)
  3. 三、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4. 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11月) 注:

三、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注: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引用法条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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