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四、

四、 将第十条修改为:“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靠泊的中国籍船舶,需要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加装船舶受电设施的,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船舶受电设施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

“长江流域和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