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二十、

二十、 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