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十二、

十二、 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各类违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应当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和举报过程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