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年) 七、

七、 将第67.27条(c)(3)、(4)修改为:

“(3)认为体检医师适用医学标准不当,做出错误结论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通知体检机构纠正错误。

“(4)认为需要对体检鉴定结论符合性进行进一步认定的,送请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并通知申请人。专家鉴定不计入审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