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年) 十四、

十四、 将附件A第一章第2条、第二章第2条、第三章第2条、第四章第2条修改为:

“2.〔精神科〕

“无下列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2)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3)酒精滥用或依赖;

“(4)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

“(5)心境(情感性)障碍;

“(6)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7)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8)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9)精神发育迟缓;

“(10)心理发育障碍;

“(11)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12)未特定的精神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