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二十六、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二十六、 二十六、 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 目录 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