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认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