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二十、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二十、 二十、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规范和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 十九、 目录 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