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20年) 五、

五、 将第121.719条(h)款(2)项(i)目修改为:

“(i)动力系统监控:

“(1)如果作为机体发动机组合一部分的发动机的空中停车率(基于12个月滚动平均值)超过下列数值,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综合评审其运行,以识别任何共因影响和系统错误。

“(A)如果延程运行时间小于或者等于120分钟,空中停车率为0.005次/1000发动机工作小时。

“(B)如果在北太平洋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120分钟且小于或者等于207分钟,以及在其他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120分钟且小于或者等于180分钟,空中停车率为0.003次/1000发动机工作小时。

“(C)如果在北太平洋运行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207分钟,以及其他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180分钟,空中停车率为0.002次/1000发动机工作小时。

“(2)在空中停车率超过上述数值30天之内,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个调查报告以及已采取的任何必要的纠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