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20年) 四、
四、 将第121.629条(a)款和(b)款分别修改为:
“(a)对于定期载客运行,除本条(b)款规定外,在每次飞行前,只有确认在航路批准时本规则第121.97条和第121.101条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方可签派飞机在该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
“(b)对于定期载客运行,如果由于超出合格证持有人控制能力的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在航路上没有本规则第121.97条和第121.101条所要求的设施或者设施不可用,只要机长和飞行签派员认为现有的设施与航路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等同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即可签派飞机在相应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