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十九、

十九、 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