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十六、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十六、 十六、 将第四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