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十四、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十四、 十四、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