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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3. 二、 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修改为“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
  4. 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注:

二、 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修改为“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

注: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引用法条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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