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二、 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修改为“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二、 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修改为“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引用法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