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2018年) 四、

四、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主运营基地机场;

“(三)经营范围。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在未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等情况下,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