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2018年) 十八、

十八、 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未经同意,擅自从事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由民航局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