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2018年) 十四、

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之日起10日内向民航局、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一)3个月内发生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

“(二)决定暂停运营的;

“(三)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发生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情形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还应当每月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