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2018年) 十、
十、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由民航局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发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事由而解散的,经营许可证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自动失效;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经营许可证自破产宣告之日起自动失效;
“(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经营许可证自公司完成合并、分立之日起自动失效;
“(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经营许可证自有关决定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