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2021年) 三十三、

三十三、 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九条,修改为:“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