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二十、

二十、 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四项修改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