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2021年) 十三、

十三、 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