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2021年) 十二、

十二、 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