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八、

八、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年度立法计划经主管部领导审核报部务会议审议后印发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款中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修改为:“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