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四、
四、 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合并,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起草交通运输法规,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