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三、

三、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二款中的“也可以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询交通运输法规的立法建议”修改为:“也可以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询、向社会公开征集交通运输法规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