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二十五、

二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可以组织对有关交通运输法规或者交通运输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或者建议修改、废止有关法规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