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2018年) 四、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2018年) 四、 四、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