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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2022年)
  3. 二、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202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二、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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