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2022年) 二、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2022年) 二、 二、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