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2020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作如下修改: 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其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采取整体称重法或者累加计算法对集装箱的重量进行验证,确保集装箱的验证重…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国际运输集装箱托运人、承运人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则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 三、 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其中的“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第一项、第五项。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则,在船舶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 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规则所称最大营运总质量,是指在营运中允许的包括所载货物等在内的集装箱整体最大总质量,并在集装箱安全合格牌照上…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