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二十五、

二十五、 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将其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查处”修改为“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删去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