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二十二、

二十二、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发生境外突发事件责任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用于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