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2019年) 六、

六、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应当作为船舶法定检验证书的组成部分,随船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