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十一、

十一、 在第十四条中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后增加“或者取得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责任保险”。将第(二)项修改为“母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将第(三)项中的“副本”修改为“复印件”。在第(五)项中的“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后增加“保证金保函或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