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十、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十、 十、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将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四)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保证金保函或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原件。”将第五款修改为“以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责任保险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资格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与保函或者责任保险有效期一致。”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