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每年应当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保留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对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予以年度审验通过。 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