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在岗培训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及时输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