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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 第二节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回避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第十二条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执法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查处;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 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节规定。 第十五条 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执法部门根据其活动是否对执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决…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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