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代履行前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代履行完毕,执法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前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代履行完毕,执法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