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署印。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