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不得再向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