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申请行政复议: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运输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运输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