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申请行政复议: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运输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