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