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见附件14)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