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及《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前款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见附件6),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