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开展综合交通运输运行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定期会商的工作机制。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统计工作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任务分工与要求,定期向交通运输部统计工作部门提供有关资料。